保鲜豌豆对日出口操作规范(试行)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日期:
2004-11-26
| 阅读次数:2919次
针对当前日本对我保鲜豌豆出口中设置的技术壁垒,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蔬菜分会于2004年11月17日在北京召开了保鲜豌豆对日出口协调会,经过与会代表的认真讨论研究,制定了保鲜豌豆对日出口操作规范。具体内容如下:
一、 生产基地
1、对日出口保鲜豌豆的生产加工企业应具有完全自控的种植基地(包括自营农场、类同的契约基地)。
2、基地单片面积在50亩以上,土地连片,田园清洁。
3、无公害生产环境,与周边农田间有隔离带或替代措施。
4、有规范的土地细化分区和确定的编号和标识。
5、有完整的基地管理文件,经过中国检验检疫部门登记或其他认证。
6、有专业管理队伍和明确的责任分工。
7、有详细记录地块分区和周边状况的基地地图,保存全部作业记录。
8、种植前,应对基地的土壤和灌溉水质进行检测化验,验证合格后方可种植。
二、 生产加工
1、有临近基地的加工厂或紧密型协作加工企业。
2、有完善的卫生管理,必须经过中国检验检疫部门的卫生注册或登记,获得加工出口蔬菜资格。
3、自有产品标准储藏库(高温库),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
4、有健全的仓库管理制度,有分区和库存控制体系。
5、工厂应保存全部作业记录至少2年。
三、 农残检测
1、企业应具备一定的自控检测能力,自有农残检验实验室或合作检验机构
2、实验室应具备先进、合格的检测仪器设备(至少应具有气相色谱仪或液相色谱仪或质谱仪)和具有资历的专业技术队伍。
3、检测报告的程序应科学、合理,有完整的检测记录。
四、 农药管理
1、须具有从购买到使用农药全过程的严管体系和责任制度。
2、对施用的农药,要实行统一购买和统一使用。
3、必须从可信赖的大公司购买农药,所购买的农药必须符合进口国的规定。
4、对农药供应商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并要求农药生产厂家提供成分报告。
5、对采购的农药,在使用前必须自己或委托其他检验机构进行成分分析。
6、有符合规定的农药仓库,并制定库房管理和责任制度,建立详细的农药目录和出入库台账,日清月结。
7、具有资历的专业技术队伍专门负责农药使用,及时跟踪了解国内、以及日本通关检测农药使用信息,对配药和药械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
8、农药使用范围符合出口对象国的规定,农药使用设计符合出口对象国的MRL和HI要求。采用对病虫草害的综合管理技术,选用选择性农药,不对有益鸟类和昆虫产生毒害作用。
9、定期进行农场田间行走察看病虫草发生状况并记录,技术人员按田块编号分别提出用药建议书,经"认可”后严格执行建议书。
10、农药施用过程必须有经手、操作、监督人签字负责制度
11、严格按照农药标签的说明使用农药,农药机械定期检修和使用前校准,用后认真清洗。
12、建立完整、连续、准确的农药施用记录,应按田块编号分别记录,记录内容包含:施药地块,开始和完成日期,面积,作物品种,药械,农药名称、剂型,用药剂量,操作人,安全期。
五、 溯源管理
1、必须建立产品的可追踪和编号体系。
2、农场原料编号与工厂加工过程及产品编号之间有连续性。
3、产品可逆向追踪到各生产环节,直到农场某地块,能查明该产品的生产条件和全部作业记录,并可根据化验结果区分逐批次产品的安全性。
六、 取样化验
1、收获前及收获中在田间取样,采用标准的取样方法。
2、收获中取样化验间隔时间不短于10天,每次检验不得有遗漏地块。
3、样品自行检验或送到有权威的化验机构化验相关农药残留量。
4、根据化验结果,对照出口对象国规定的最大允许残留量(MRL),只要检出含有对象国命令检查的农药残留,杜绝加工出口。
5、化验结果应随蔬菜产品送达检验检疫部门,并归档保存。
注:本规范适用于出口用未成熟豆类(带豆荚种类,包括荷兰豆、甜豆、豇豆、菜豆、四季豆、芸豆、扁豆、刀豆、毛豆等)的生产、加工、储存。
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蔬菜分会
保鲜豌豆出口协调组
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