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审查规范》的通知
农质安发[2009]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总站、办公室)、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
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审查工作,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组织制定了《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审查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部中心地理标志处。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审查规范
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审查工作,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客观性原则
(一)特定结构组成。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组合构成。
(二)历史沿袭形成。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属于历史沿袭和传承名称,尊重历史称谓和俗称,申报登记时不应人为加以调整或臆造。
(三)自然固化品种。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所包含的种植、养殖品种尊重现实生产实际,不应人为添加或删减,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的品种,统一在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中予以明确和固定。
二、农产品地理标志"地理区域名称"核定
农产品地理标志"地理区域名称"可以是行政区划和自然区域名称,也可以是特定地理位置指向性名称。
(一)行政区划名称包括历史的和现行的市县、乡镇等。如洛阳、扬州、兰考、汶川、映秀等。
(二)自然区域名称包括山、河、湖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如金山翠芽中的 "金山",五大连池鲤鱼中的"五大连池"等。
(三)特定地理位置指向性名称包括具有位置指向性的桥名、井名等。如涝河桥羊肉中的 "涝河桥",龙井茶中的"龙井"。
地理区域属于跨省份的山脉、河流、湖泊等农产品地理标志,由具有相关资源管辖权限的专门机构申报。
三、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通用名称"界定
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通用名称"是农产品地理标志名称构成中有关产品部分名称的统称,是指当地历史沿袭已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与动植物分类学中的农产品通用名称概念不同。农产品地理标志中的"农产品通用名称"包括两类:
(一)分类性名称。可以是大类(如苹果),也可以是具体的品种(如国光苹果、元帅苹果、红玉苹果、富士苹果等)。
(二)特征性名称。可以在分类性名称中附加产品形状、颜色、风味、生长周期、生长环境等方面的修饰语。如大、中、小、红、黄、绿、青、紫、脆、香、甜、早、晚、春、夏、秋、冬、竹乡、林海、高山、高原等。
四、地域范围与地理区域名称关系确定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实际生产地域范围与地理区域名称可以是大地名小范围(如有些产品实际生产地域范围并非其地理区域名称所辖范围内的所有县区、乡镇和村等),也可以是小地名大范围(如小梁山西瓜,历史上最初地域范围是新民市梁山镇,后经逐渐演变已拓展到新民市所辖的卢屯乡、姚堡乡)。地域范围与地理区域名称对应关系核定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历史和现实,保证产地、生产方式和产品品质的一致性,同时在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中予以明确。
五、特殊情况处理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审查中遇到特殊情况,统一提请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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