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实现品种合理布局,加快新品种推广,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非主要农作物是指除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辣椒、西瓜以外的农作物。
第四条 江西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品审会)负责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品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 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品种来源清楚;
㈡ 主要遗传性状相对稳定,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与现有品种有明显区别;
㈢ 完成省种子管理站组织或认可的品种试验规定程序,有一定的种植面积或推广应用价值;
㈣ 通过省品审会专业组组织的田间考察鉴定;
㈤ 具有适当的名称。品种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申请品种认定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㈠《江西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
㈡ 亲本来源及选育单位;
㈢ 品种选育报告(含选育经过、特征特性、品种试验表现、栽培技术要点、主要优点和缺点等);
㈣ 品种标准;
㈤ 反映该品种主要特征的标准照片;
㈥ 本省试验、示范技术总结;
㈦ 栽培技术及适宜种植区域;
㈧ 省品审会专业组的田间考察鉴定意见;
㈨ 转基因品种还应提供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㈩ 品种审定委员会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用A4规格纸打印装订成册,一式四份。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根据自愿原则,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之前,可以申请认定。申请品种认定的单位和个人应于每年1月份向省品审会提出申请。申请受理单位为江西省种子管理站。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品种认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并在江西注册的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
第八条 从境外引进的农作物品种和转基因农作物品种的管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省种子管理站在收到申请材料1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受理,并提交省品审会认定。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可以在接到通知15日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的视同撤回申请。修正后仍然不合格的,驳回申请。
第四章 品种认定
第十条 省品审会原则上每年3月份召开一次会议,对要求认定的品种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 省品审会召开认定会议时到会委员须达到委员总数的2/3以上。认定会议对报审材料进行认真审议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进行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委员总数 1/2以上的品种,通过认定。
第十二条 认定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品种时,本品种申请者所在单位委员必须主动回避。省品审会认为可能影响认定结果公正性的,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省品审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申请者到会介绍品种。
第十三条 通过认定的品种,由省品审会统一编号、颁发证书,由省农业厅公告。
第十四条 认定未通过的品种,由省种子管理站在15日内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向省品审会申请复审。省品审会对认定理由、原认定文件和原认定程序进行复审,在6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复审决定为终审意见,并通知申请者。
第十五条 认定通过的品种,在生产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或不宜继续使用的,经省品审会审核确认后,由省农业厅发布公告,停止经营、推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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