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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荞麦出口企业首次制定自律协议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日期: 2005-12-16   |  阅读次数:3589次

  

  中国食品土畜商会于11月24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荞麦贸易协调会,经过各荞麦出口企业代表协商,制定了全国荞麦出口企业自律协议,以保证我国荞麦出口稳定、有序、安全。

中国荞麦出口企业自律协议

  为保证对日荞麦供应稳定、有序、安全,避免荞麦黄曲霉毒素含量超标,经对日荞麦出口企业讨论,特制定如下自律协议。 

  一、收购环节

  1、加强田间管理,引导农民合理轮作和改变收割方式;

  2、控制荞麦收购渠道,不赶在阴雨连绵期收购;

  3、收购时含水量应在15%以下;

  4、不得掺杂使假,不得扰乱收购秩序。

  二、加工环节

  1、荞麦原料去石去杂后再入库储存;

  2、荞麦制品在加工前应彻底清扫卫生环境,防止土尘污染;

  3、不得使用有污染的旧包装;

  4、厂内须置设质检人员,对加工后的荞麦进行自查,对检查出受污染的荞麦须做出标记,单独码放,不得混装。

  三、仓储环节

  1、货物应存放在室内仓库,露天存放应苫盖严密,避免雨淋发霉变质;

  2、仓库相对湿度控制在65%以下;

  3、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产区投资建库。

  四、出运环节

  1、运输中应注意天气,避免雨淋、暴晒;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

  2、适当延迟早期荞麦装运期,防止水份大的新荞麦产生黄曲霉毒素;

  3、对6-9月出口或口岸存放的荞麦应加强检查。

  五、处罚办法

  对日荞麦出口企业如不按以上要求去做的,一经查实,将给予行业内部通报批评,在媒体上公布,并通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列入重点查验。

  六、附则

  本协议经对日荞麦出口企业讨论通过后,将在企业内部具有约束力。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作为行业协调机构,将负责监督、检查出口企业对本协议的贯彻执行情况,本协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对日荞麦出口协调组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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